藝人秦偉涉嫌性侵女子,今天(4日)遭到台北地檢署認定罪證明確,認定秦偉一共犯下10起案件,受害者當中最年輕的僅14歲。秦偉犯下包括7個強制性交罪、3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具體求刑合計41年。而受害者之一的造型師濱小步,得知消息後情緒激動。在臉書加碼爆料,秦偉還涉嫌詐財3300萬元,並說「懇請檢察官這件事也能查明真相」。
濱小步指出,「因為這案件認識的一位大哥,據說秦偉害他自己小時玩伴,背負黑道負債千萬逃到對岸 ,多年連妻子都見不到受不了壓力而輕生」。希望檢察官能調查此事,查出真相。其他網友看到後,留言直呼「請檢方一定要查!!」、「真的很可惡 」。(圖/濱小步臉書.資料照)
【秦偉起訴部分之簡要犯罪事實】共10起案件
(一)於99年3月初,因主持活動而結識A女,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3月8日後2月內之某日上午,以商請A女為其做造型為由,邀約A女至其當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信之居所,趁A女於衣櫥前為其挑衣而不及防備之機會,強將A女推倒在旁邊床上,不顧A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已明白表示「不要」、並以手對其推阻、手拉褲子之反對意思,仍強行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二)於96年7月間某日,在某便利商店內,以欲商請拍攝MV為由向年僅17歲之B女搭訕,並取得B女電話號碼,遂於2日後邀約B女在臺北市五分埔商圈某處碰面商談,駕車搭載B女後,卻駛往新北市某汽車旅館內,利用B女未成年而思考較單純,心中雖害怕卻不敢多有質疑之心理情狀,而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B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而明白表示「不要」及與之拉扯之反對意思,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三)於96年七夕情人節(國曆8月19日)後之4、5日至1週內之某日晚上,再邀約B女碰面,經駕車搭載B女後,又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將車駛至臺北市某巷內停妥,按下副駕駛座開關使B女躺下,不顧B女以手推阻及明白表示「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四)於99年間透過於演藝圈從事幕後工作之友人社群網站臉書而結識亦於演藝圈從事幕後工作之C女,雙方於99年夏季間某日,因工作業務關係碰面,翌日凌晨某時,以商談劇本為由,邀約C女至當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之居所,C女雖能臆測秦○邀約半夜碰面,恐別有所圖,然為使劇本順利推展,仍應允碰面,惟交代友人K女約30分鐘後撥打C女行動電話,以利C女得藉機離開該處。之後C女進入上開居所,秦○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雙手拽扯C女欲將之拖至房內,不顧C女反抗表示「不要拉我」,並全身後仰坐賴在地以為抗拒時,仍強行將C女拖行至房內,對C女強制性交得逞。
(五)於100年5月間某日,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約從事演藝圈幕後工作之E女共進晚餐,經知悉E女當晚欲南下返家,翌日再返回臺北處理公事,乃向E女表示可暫住其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之居所,並為取信於E女,即佯裝致電自己父母表示當晚將帶友人留宿家中,使E女誤信秦○居所尚有其他家人後,遂放心與其返回上開居所。然至該居所,始發現屋內空無一人,而生戒心,詎秦○多次向E女暗示其欲為性行為,經E女制止其為該等言論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迅速手抓E女之手,將之強壓在床,E女驚恐表示:「你這樣很不尊重我。」,並抗拒大喊:「不要!」後,同時表示自己適逢生理期若為性行為,男生會倒楣,不信將取出生理用品以供證明,秦○始鬆手而未得逞。E女趁機離開房間,欲奪門而出,然觸動保全系統,約10餘分鐘後始順利離開該屋。
(六)於91年間聖誕節前後某日,邀約年僅14歲之後援會兼粉絲團成員F女陪同其至位在臺北市南京東路某廣播室錄製節目,於當日16時30分許節目結束後,竟基於對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至該錄音室2樓廁所內,撥打F女行動電話要求F女至男廁外等候時,旋將F女拉進男廁之第一間廁所內,不顧F女驚恐而手拉褲頭抗拒拉扯及口說「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F女強制性交得逞。
(七)於92年初某日下午,在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某視台攝影棚錄製節目結束後,竟又基於對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將與其他後援會成員前往探班之F女拉至茶水間內上鎖,不顧F女推阻、閃躲表示反對之意思,仍強行將F女壓制在某角落,適因不明人員在外急切敲門,始未得逞。
(八)於102年2月間結識居住南投之J女,同年2月16日得知J女與友人欲北上,遂邀約J女碰面,並於同年月17日某時,開車將J女載至臺北市信義區居所,嗣因J女對臺北人生地不熟,同行友人亦先行離開臺北,J女遂留置於上開居所。詎秦○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2月19日上午,在上開居所內,以稍後將有人前來梳妝為由,叫喚J女進其房間,並尾隨J女進房,自後強行熊抱J女,不顧J女奮力推擋、掙扎及口說「不要」之反對意思,欲強行褪去J女身上衣物,嗣因門鈴聲響,恐有人在屋外等候,始中斷其行為而未得逞,並怒斥J女,命其離開該屋。
(九)於100年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N女,同年6月間某日22、23時許,以吃宵夜為由邀約N女碰面後將之載至臺北市信義區公司內,於N女表示欲離開之際,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N女明白表示「我不想」、「不要這樣」等語,及掙扎後閃避他處之反對意思,強行對N女強制性交得逞。
(十)於101年6、7月間某日,邀約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之R女碰面後將之載至臺北市信義區之居所,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突然強行熊抱R女,不顧R女掙扎明白表示「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R女強制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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